青岛炳斗拳法研究会
联系人:周涛
电话:13678848186
联系人:张奎
电话:13963965788
地址:青岛市北区舞阳路九号
青岛炳斗拳法研究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青岛炳斗拳法研究会。
第二条 本组织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武术组织。
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广大武林弘扬传统武术,传承、 推动螳螂拳在青岛地区的普及与发展。
第四条 本组织是青岛市武术协会团体会员单位,接受青岛市武术协会业务指导及管理。
第五条 本组织的住所地是青岛市北区舞阳路9号。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组织发起人(举办者)是张炳斗、张奎、 等三人。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㈠ 了解本组织活动状况和财务状况;
㈡ 推荐理事和监事;
㈢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组织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八条 本组织开办资金: 元;出资者:张奎。
第九条 本组织的业务范围:
开展螳螂拳的培训、展示和咨询交流活动,组织承办、协办有关比赛、表演以及武术进校园活动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条 本组织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五人。理事会是本组织的决策机构。
理事由举办者、会员代表推选产生。
理事每届任期4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㈠ 修改章程;
㈡ 业务活动计划;
㈢ 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四) 罢免、增补理事;
(五) 内部机构的设置;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㈠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㈡ 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(会长)。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四条 设立副理事长(副会长)兼秘书长1名,副理事长(副会长)若干名。
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做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㈠ 章程的修改;
㈡ 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㈡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㈢ 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九条 会长委托副会长兼秘书长主持研究会工作,并行使下列职权:
㈠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㈡ 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㈢ 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㈣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㈤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。
第二十条 本组织设1名监事。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、主任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㈠ 检查本组织财务;
㈡ 对理事、会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㈢ 当理事、会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
㈠ 开办资金;
㈡ 政府资助;
㈢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㈣ 利息;
㈤ 捐赠;
㈥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第二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㈠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㈡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㈢ 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㈣ 自行解散的。
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青岛市武术协会。
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七年三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理事会成员签字: